第一條 負責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計劃的制定和組織實施,制定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各項規章制度,完善管理方法,強化日常管理與服務,提高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科學性與規范性;

第二條 負責組織開展心理健康教育相關課程的教學,有針對性的組織開展面向學生的心理健康講座;

第三條 負責組織開展豐富多彩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動,利用校內微信公眾號、宣傳欄等宣傳媒介普及心理健康知識,提升學生心理健康水平;

第四條 負責為全校師生提供個體心理咨詢、團體心理咨詢服務,做好咨詢記錄并存檔;

第五條 負責開展大學生心理健康狀況普查,建立大學生心理健康檔案,撰寫心理普查報告,組織各學院對普查中發現問題的學生進行主動心理輔導及干預;

第六條 負責組織開展心理排查工作,指導相關人員對出現嚴重心理問題的學生實施必要的心理疏導;

第七條 負責全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隊伍建設,不斷完善學校、學院、班級、宿舍的四級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網絡,組織開展學校相關教師及學生心理骨干的心理健康教育培訓,指導兼職心理輔導教師開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動,不斷提升心理健康教育隊伍工作水平;

第八條 負責開展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領域的科學研究,參與相關課題的立項與研究;

第九條 完成學校及處內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。